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四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分为实践技能考核和临床效果考核两个环节。
(一)专家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进行科学量化考核;
(二)专家对治疗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
第十五条 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
(一)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
(二)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用药安全、应急处理知识等。
第十七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程序分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渊源、个人学习中医药经历;
2.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3.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4.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5.实践经历及有效性(近5年中医药医疗服务人次、围绕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病例展开陈述)。
(二)诊法技能操作
根据申报医术专长相关的诊法技能进行口述,并根据申报医术专长相关的模拟病例进行操作。
(三)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四)现场问答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的诊断、鉴别诊断、辨证、治疗、选用方剂、风险控制、并发症处置、应急处理知识等进行问答。
第十八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
(一)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
(二)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应急处理知识等。
第十九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程序分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渊源、个人学习中医药经历;
2.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3.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4.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5.实践经历及有效性(近5年中医药医疗服务人次、围绕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病例展开陈述)。
(二)外治技术操作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应急处理知识等。
(三)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1、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采取随机抽取考核的方式,围绕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根据风险点考核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2、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除考核用药禁忌和中药毒性知识外,还应当考核常用解毒处置方法。
3、外治技术中未涉及使用中药的,可不进行现场中药辨识。
(四)现场问答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的诊断、鉴别诊断、辨证、治疗、选用治疗方式、治疗过程和风险控制、并发症处置等进行陈述和实际演示,并进行问答。
第二十条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诊法技能考核。
考核程序参见本细则的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专家依据考核标准进行独立评分,综合计算各位专家评分的平均分值,对参加考核者做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疾病的范围进行认定,填写《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结论表》。
第二十三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中医 (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十五条《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务管理办法》由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