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带教师资力量,师资队伍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构成比例合理,并具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和教学能力;
(二)设置有符合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三级临床科室和相适应的辅助科室;
(三)临床业务范围、工作条件与工作量(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诊疗设备等)能满足培训需要,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培训所要求掌握的诊疗技术检查项目基本能够开展;
(四)有二级普通专科教研室或与培训相适应的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
第三章申报认定
第八条由省卫生厅委托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具体组织专家评估,省卫生厅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正式行文认定。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要求的医疗卫生单位可向省毕教办提出书面申请,一个培训基地提交一份申请表,一家单位可同时申报多个培训基地,均由医疗卫生单位统一向省毕教办申报。
第十条 申报提交材料:
1、《湖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培训基地专科特色介绍;
4、培训基地师资情况介绍;
5、教学培训情况介绍;
6、教学培训设施;
7、拟作为培训基地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学历、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8、自我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