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我评估。医疗卫生单位对拟申报的培训基地,应依据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文件和标准组织本单位的专家或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自我评估。
(二)提出申请。医疗卫生单位根据自我评估的情况,对照省卫生厅制定的相关培训基地建设标准,认为基本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向省毕教办提出评估认定申请,填写《湖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请表》(详见附件),准备申报材料;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联合申请的方式,联合申请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医疗卫生单位,协作单位为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另一所医疗卫生单位的有关科室,协作单位原则上只能是一家单位的一个科室。
(三)资料审查。省毕教办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医疗卫生机构,确定现场评审的时间;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指出其不符合的理由。
(四)现场评审。省毕教办组织专家组,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和《湖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指标体系》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经过现场评审后,提出现场评审意见,报省卫生厅审定。
(五)基地认定。专家评审意见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对专家组评审意见为合格的,省卫生厅审定后正式下文确定为“湖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基地”;专家组评审意见为基本合格的,申报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3个月后再申请专家组现场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为不合格的,申报单位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一年后,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报。
(六)公示公布
培训基地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省卫生厅在正式确认基地前委托省毕教办在“湖南卫生信息网”上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申报单位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毕教办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申请应陈述明确的理由与依据,因评审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影响评审结果的,可向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调查申请。
第十一条对认定的培训基地由省卫生厅委托省毕教办授牌。牌子统一标准为全铜材质,尺寸大小为500mm×700mm,内容为“湖南省××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基地”,如有协作单位的,在其下另加“(协作单位)”字样,主体单位、协作单位可制作相同的牌子各一块,文字颜色为红色,字体为标准宋体或美术宋体,一律横写。
第四章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为3年,从省卫生厅正式下文之日起计算。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单位应在本周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再认定申请,省毕教办将组织专家组对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基地培训硬件建设进行现场评价,经考核评价后向省卫生厅提出专家组意见,省卫生厅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再认定为培训基地的决定。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规模,在省毕教办的统一安排下,有序地接受培训对象,不得拒绝接受省毕教办安排的培训对象,不得自行接受或辞退培训对象,不得未经批准延长培训对象的培训时间,或超时限将培训对象固定在一个或几个科室,不得将培训对象作为外派人员,或承担与培训无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应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和《湖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培养,不断提高培训水平,不断完善培训设施与相关管理,改善培训条件。
第十五条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方可招收培训对象开展培训工作。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认证申请及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培训基地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省毕教办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定期对各培训基地及其所在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培训工作规范、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基地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单位在培训基地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终止评审,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对未按照培训标准实施培训、不能保证培训质量,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省毕教办培训安排的,省卫生厅将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的,将撤消其培训基地的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临床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湖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2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