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七条 省直各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以二级学科为单位,向省卫生厅申请,由省卫生厅审批。
第八条 市级医院及其它凡具有卫生部《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试行草案)规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条件的医院,按属地关系以二级学科为单位,申请为临床住院医师的培训基地,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其相应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九条 培训基地除对本单位住院医师进行培训外,还应承担外单位选送的住院医师培训任务。
第十条 培训基地应根据培训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严格进行培训与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河北省临床住院医师培训委员会,其职能是:
1、研究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政策www.lindalemus.com,向省卫生厅、人事厅提出建议;
2、研究提出住院医师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
3、制定住院医师培训、考核的实施细则;
4、组织编写、推荐住院医师培训教材及课件;
5、负责对各市各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6、负责培训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省卫生厅科教处,负责住院医师培训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省直医疗单位、各市卫生局及市级综合医院,要把住院医师培训工作作为医院建设的重要任务,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或专职人员,负责住院医师培训的组织、检查和管理。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对住院医师的考核,采取学分积累制。
第十四条 住院医师培训采取科主任负责制和上级医师集体指导的原则,科室成立考评小组。
第十五条 住院医师完成第一阶段培训后,由医院住院医师培训委员会进行全面审核,合格者进入第二阶段培训,完成第二阶段培训后,组织进行综合审核,合格者按规定程序报请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核准,省卫生厅颁发《卫生部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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