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经费和待遇
第十六条 为加强培训基地的建设,其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培训任务在经费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选送住院医师的单位应向培训基地缴付适当的培训费用。住院医师在培训基地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进行规范化培训的本、专科毕业的住院医师,本科毕业工作满5年;专科毕业工作7年以上者,实行一次性考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颁发的冀卫科教字(1996)第83号文《河北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河北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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