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示:培训基地审批实行公示制度。培训基地评审结果在安徽省卫生厅网站进行公示。对认定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卫生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与依据。
七、批准公布:省卫生厅对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评审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基地审定批准,并将批准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及培训规模向全省公布。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评审认定周期为5年。培训基地应在认定有效期前6个月内提出再认定申请,省卫生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根据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条件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认定的结论。
第十四条 经评审认定的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规模接收住院医师,并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标准要求进行培训。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应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对在申请、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评审专家组可即时终止评审,3年内不受理培训基地申请。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对培训工作规范、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基地给予表彰。对未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培训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