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给予批评、教育,若属单位送培人员通知培训选送单位:
(一)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者。
(二)病历检查出现2次不合格病历者。
(三)不服从培训基地轮转安排者。
(四)培训过程中出现医德医风、医疗纠纷等方面问题者。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给予顺延培训时间的处理,若属单位送培人员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通知选送单位,同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一)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15天不足3个月者,顺延6个月;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者,顺延1年。
(二)未按规定完成轮转计划者,按培训要求补足缺项。
(三)连续两次未通过出科考核或无故不参加出科考核者,重新进行相应学科的轮转和考核。
(四)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相应年度考核或结业统考者,顺延1年。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给予终止培训处理,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一)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屡教不改者。
(二)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
(三)参加培训2年内未通过全国
资格考试者。
(四)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结业考核或连续2次结业考核不及格者。
(五)违反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各项规章制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医疗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六)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七)本人申请终止培训者。
第三十条 住院医师在培训顺延期间,不享受培训基地给予的生活补贴,顺延期间的培训费用自理。
第三十一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的教育和管理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负责,单位送培人员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和选送单位共同负责。对出现问题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慎重而恰当的处理,并通知选送单位,上报省卫生厅和省继教办。
第三十二条 培训专科、培训基地和选送单位应认真执行本《暂行规定》。培训基地不得无故终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选送单位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不选送、延期选送、临时撤回或中断培训。出现上述情形,一经核实,省卫生厅将对培训基地和选送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河北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法》(冀卫科教[200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