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住院医师培训考务工作要建立省卫生厅、省继教办,各地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主管部门和培训基地三级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二十一条 对结业考核合格的住院医师,由省卫生厅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住院医师取得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结业笔试或临床实践技能考核者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次年可再次报考;再次参加结业笔试或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以及延期培训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七章 违纪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培训过程考核的内容或报考条件弄虚作假的住院医师,2年之内不得报考结业笔试或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第二十五条 结业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中出现的违纪问题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照要求实施培训过程考核的培训基地,给予限期1年整改处理;如无改善,且住院医师投诉较多,将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省卫生厅对该培训基地予以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考核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经调查核实后逐级报省卫生厅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