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办法实施之前的住院医师在培人员,经费负担渠道及列支科目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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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北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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