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资金筹集、流转、使用、统计分析等环节进行统筹管理。各培训基地、委托培训人员就业单位、自主培训人员所在劳务派遣单位及北京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卫生人才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及拨付。各相关单位根据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及标准编制财政补助预算,报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审批。
(一)培训基地生均公用定额补助经费、委托培训人员就业单位的生均定额补助经费、自主培训人员的基本劳动报酬、全科医学培训人员在基层实践基地培训期间的绩效工资等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统一纳入市卫生人才中心年度部门预算,并由其按相应标准拨付各培训基地和委托培训人员就业单位。
(二)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组织开展的全市统一的公共课程培训、结业考核、培训基地评估及监管、培训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等专项工作经费,按培训工作分工分别纳入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核算
(一)市卫生人才中心接到财政部门安排补助资金,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核算。
(二)各培训基地、委托培训人员就业单位接到市卫生人才中心拨付项目资金,应按照《医院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列入“科教项目收入”科目进行核算;支出时按照相关科目核算。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接到市卫生人才中心拨付项目资金,应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列入“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支出时按照相关科目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接到市卫生人才中心拨付项目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培训人员基本经费发放管理
(一)委托培训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和福利待遇,由培训人员就业单位负责发放和缴纳。
(二)自主培训人员的基本劳动报酬,由市卫生人才中心拨付至培训基地,再由培训基地拨付至相关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发放。
(三)委托培训人员绩效工资和自主培训人员的其他劳动报酬由所在培训基地负责发放。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内控和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定期重点抽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估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将依法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办法实施之前的住院医师在培人员,经费负担渠道及列支科目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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