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事管理,根据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卫科教字〔2012〕10号)精神,结合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参加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培训人员”,军队系统除外)。
(二)“培训人员”分为委托培训人员和自主培训人员。
委托培训人员是指已与在京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就业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由就业单位委托培训基地进行培养的培训对象;自主培训人员是指未与就业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自愿到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的培训对象。
(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理、平等自愿、契约管理的原则,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就业单位和培训基地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实行分类的人事管理模式。
二、委托培训人员的人事管理
(四)委托培训人员与就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占就业单位的岗位,人事档案按就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就业单位与培训基地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委托培训人员培训结束后回就业单位工作。
(五)委托培训人员由就业单位为其发放基本工资,缴纳住房公积金,所需经费由就业单位承担、市财政给予定额补助;绩效工资根据委托培训人员的学历、资历和工作情况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由培训基地参照所在基地同类人员水平发放,同时将发放情况告知其就业单位,计入缴纳社会保障的工资基数,并单独核定培训基地绩效工资总额,所需经费由培训基地承担。
(六)委托培训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提出意见,考核等级由就业单位确定,相关考核材料交送就业单位存档。
(七)委托培训人员在培训期内,培训年限计为就业单位工作年限。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在规定的培训期内,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本人与就业单位协商是否继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就业单位与培训基地签订延长培训协议,培训所需经费由就业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基本工资由就业单位发放,绩效工资仍由培训基地发放。市财政不再对委托培训人员的就业单位给予定额补助。
(八)非北京生源委托培训人员的进京审批以及户籍管理,按照原渠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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