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促进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培训过程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浙卫发〔2011〕214号)和国家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管理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对本区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和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高等院校等单位参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二)省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毕教委”),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发改、财政、人力社保、教育、卫生以及高等院校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规划、协调和监管。各地参照省毕教委组成方式成立相应毕教委,负责本区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贯彻落实省毕教委的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本区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三)省毕教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承担省毕教委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全省年度招录计划制定和管理、各专业培训基地申报评审、认定和管理、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培训过程和培训经费的管理等。
(四)成立省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接受省毕教委领导,充分发挥各学科专家作用,负责完善各培训学科的培训细则和考核标准;拟定培训基地建设标准和师资培训计划,参与对培训基地的培训过程和培训质量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完成省毕教委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等。
(五)各培训基地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领导小组,由基地所在医院领导任组长,科教、医政、人事、后勤、财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统筹管理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负责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监控、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管理制度,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培训基地按培训学科成立各学科培训工作小组,由学科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学科培训计划制定和任务实施。
二、培训基地
(一)培训基地分临床培训基地、社区实践基地和公共卫生机构实践基地。临床培训基地设置在符合基地认定条件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培训基地下设培训学科;社区实践基地设置在符合基地认定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医学.全.在.线.提供. www.lindalemus.com;公共卫生机构实践基地由区域内符合培训要求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成。
专科方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主要由各专科临床培训基地组成;全科方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由全科医师临床培训基地、社区实践基地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实践基地共同组成。
(二)培训基地及培训学科应当选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丰富的临床经验,以及一定的教学经验和带教能力的临床主治及以上职称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并将带教工作作为临床医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带教师资与培训的住院医师比例应不低于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