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建立省、市、培训基地医院三级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职责,积极协作,确保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组织、职责的落实。
第十八条 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山东省规范化培训委员会”,其任务是:
1、 住院医师培训、考核实施方案和细则的审定、认可;
2、 培训基地的认可与撤销;
3、 督导、检查培训工作;
4、 组织对培训质量的评估;
5、 研究制订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的有关政策和办法。
培训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办公厅科教处,负责全身住院医师培训的日常工作。
成立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是在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的领导下:
1、 负责制订住院医师培训、考核的实施方案和细则。
2、 负责全省统一考试的命题、阅卷、成绩分析等工作。
3、 负责住院医师参加全省统一综合考试的资格审查等。
第十九条 各市地应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市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做好培训基地的申报、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的培训基地上报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等。
第二十条 各培训基地医院在院长的领导下,成立由科教科、医务科、人事科等部门负责同志及专业学科人员组成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医学.全.在.线.提供.
www.lindalemus.com,明确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其他部门密切配合。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重视和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把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作为医院考核、等级评定的内容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首先在全省三级综合医院具备培训基地条件的学科实施,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拓展到其他单位具备条件的学科。
非培训基地医院可本实施细则,按照《培训大纲》要求,积极开展住院医师第一阶段的培训。住院医师经第一阶段培训考核合格后,可根据需要选送、进入培训基地进行第二阶段培训。选送住院医师的单位向培训基地缴付适当的培训费用。住院医师在基地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
第二十三条 培训基地对实施本细则当年毕业参加工作的住院医师从第一阶段第一年开始培训,对实施本细则前三年毕业参加工作的住院医师,可根据不同的毕业年限,经考核后纳入相应的培训阶段或年度进行培训。
第二十四条 有关住院医师培训基地的管理办法、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卫生厅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