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全科医学科的培训基地应当由临床培训基地和基层实践基地共同组成,其中临床培训基地作为申请单位,基层实践基地作为协作单位。
临床培训基地应当为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基层实践基地应当为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公共卫生机构。
申请单位与协作单位进行联合,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认定后,申请单位应与协作单位签署协作协议,由申请单位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设立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三)具有符合培训专科标准要求的科室设置、病例数、病种数、医疗教学场所、师资队伍及其他教学条件;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前按照培训专科标准进行机构自评并出具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申请认定培训专科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申报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自评报告;
有协作单位的,还应提交协作协议。
第十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所提申请不符合培训专科科目设置的,当场告知申请单位并不予接收材料。
(二)所提申请符合培训专科科目设置、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进入评审阶段。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补充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接收材料之日起进入评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