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审包括书面审核和实地评审两个阶段。通过书面审核的,方可进入实地评审阶段。
第十七条 专家组应当结合书面审核结果和实地评审情况提出载有明确结果的专家评审意见。
评审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或者不合格三类。
评审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限期整改一次。
第十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评审结论,并对其进行为期十五日的公示。
公示期间,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单位,可以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市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给予书面回复。经核实,所反映的问题属实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审,并对评审结论进行重新公示。
第十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结论及公示情况作出是否认定专科的决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经公示无异议,评审结论为合格的申请单位,应当被认定为培训专科。
经公示无异议,评审结论为限期整改的申请单位,不能被认定为培训专科,不具有招收录取该培训专科住院医师的资格。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满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评,逾期不申请的按照认定结果为不合格处理。
经公示无异议,评审结论为为不合格的申请单位,不能被认定为培训专科,不具有招收录取该培训专科住院医师的资格,此后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同一培训专科。
第二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认定的培训专科名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当在认定期满前至少六个月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认定。期满未提出再认定申请的,其认定的培训专科资格自动取消。
再认定适用本办法关于认定的相关规定。
经再认定不合格或者期满未申请再认定的,该培训专科在培的住院医师应当调整至其他培训基地继续培训。
第三章 指导医师聘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指导医师是指培训基地中相关科室内负责对轮转至本科室的住院医师进行思想和业务指导的在职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