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指导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取得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系统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规范、熟练地进行本专业技能操作;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态度严谨,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热心于为国家培养医学人才,具有较强的教学意识和带教能力;
(四)熟悉培训规定,能够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申请成为指导医师的,应当向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由所在科室向培训基地推荐成为指导医师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当按照指导医师的条件对指导医师候选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培训基地可聘任通其为指导医师,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指导医师应当按照本市培训标准和培训基地的培训计划,结合临床实践活动组织培训,完成临床带教任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住院医师遵守法律法规和诊疗常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基地的规章制度;
(二)将医德医风和人文素质的培养贯穿培训过程始终;
(三)指导住院医师开展诊疗活动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定期检查培训指标完成情况,注重临床技能的培训,检查和修改住院医师书写的医疗文书等;
(四)组织住院医师参加医疗、教学和学术活动;
(五)参与轮转出科考核,对住院医师进行评价等;
(六)在临床带教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所在科室和培训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