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自行、委托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定期地对培训基地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培训专科再认定的依据之一,将培训基地的认定结果及培训开展情况列入医院评审和评价的内容。
第三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培训工作管理规范、培训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基地和培训专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当加强对培训专科的动态管理,定期督导培训专科培训完成情况,完善培训过程管理,保障培训顺利实施。
培训基地应当定期对指导医师的带教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医师奖惩的依据;根据指导医师完成带教任务的情况,给予带教补贴;对带教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在评优、评奖、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不能完成带教工作或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全院通报、取消指导医师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培训基地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限制招生、撤销培训专科资格等处理:
(一)在申请认定培训专科或开展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未按规定安排住院医师参加培训;
(三)未按要求实施培训过程考核;
(四)无故终止住院医师培训;
(五)结业考核通过率连续三年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六)管理混乱,经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
(七)未通过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评估的;
被撤销培训资格的培训专科或培训基地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三条 培训基地对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结果十日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培训基地的人事管理按照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培训基地的经费管理按照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培训基地的住院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事项按照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被认定为合格的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及所在医院可直接被认定为培训专科和培训基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