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经费和待遇
第十六条 为加强培训基地的建设医学.全在.线.提供.,其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培训任务在经费上给予一定支持。
选送住院医师的单位应向培训基地缴付适当的培训费用。住院医师在基地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级和县级以上非培训基地医院,主要是对住院医师进行医德、医风和严格的临床工作基本训练。可参照培训基地第一阶段的培训办法,根据住院医师不同学历层次,分别制定培训要求和实施细则,培训时间可适当延长。住院医师完成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医院可根据需要,选送已完成培训的住院医师到培训基地进行专业培训或专科进修。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由总后卫生部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