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申请表原件一份(书面申请表需报名者本人签字,以及委托培训人员的就业单位和和单位所在区县卫生局的签字盖章应齐全。报名者的就业单位为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不需区县卫生局签字盖章);
②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③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④有国家医师资格的,需提供《医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⑤有临床实践经历的,需提供临床实践经历证明材料。临床实践经历证明的具体要求详见《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京卫科教字〔2013〕17号)第十一条规定。临床经历证明材料应尽可能提供详实,因提供信息不全面造成培训基地不予认可的,责任自负。
研究生毕业生应当提供研究生培养记录手册的原件或完整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培养单位公章),不能提供研究生培养记录手册的研究生培养期间的临床实践经历不予认可。
在外省参加过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可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应当提供培训记录手册的原件或完整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培训单位公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文件复印件,不能提供培训记录手册的,外省住院医师培训期间的临床实践经历不予认可。
在具有教学医院资质的医院以住院医师身份从事临床实践活动的,也应提供尽可能详实的临床实践经历证明材料,至少应当包括轮转科室、轮转时间、在各科室轮转期间培训学习的病种、病例、技能操作等的名称和数量,并应有相应科室负责人的签字和就业单位公章。
(二)报名资格现场审核
1.时间和方式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上述全部书面申请材料统一进行现场审核。审核时间为:9月10日-9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其中:
9月10日审核委托培训人员中来自区县和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三级医院的报名者;
9月11日审核委托培训人员中来自三级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报名者;
9月12日审核自主培训人员和未通过审核需补充材料的委托培训人员。
2.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7号(血液中心院内三号楼1楼大厅)
3.提交材料:
前述书面申请材料的(1)-(4)项的复印件需交至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审核并不予退还。其中,报名者为委托培训人员且其就业单位为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由就业单位统一报送;其他委托培训人员由区县卫生局统一报送。报名者为自主培训人员的,由本人直接报送,各项材料除复印件外还需提供原件(原件审核后于现场退还)。
(三)录取
现场审核通过者方可进入录取阶段。录取工作由培训基地组织进行。具体程序为:
1.培训基地应在通过现场审核的报名者范围内,按以上要求对报名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报名者的学历、资历、临床实践经历等基本情况,按照《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认定其临床实践经历并组织安排进行临床综合能力考核,将培训年限初步认定的情况于录取前告知拟录取的报名者,留存已录取的报名者的申请表和临床实践经历证明材料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复核,并在申请表和招录网站上注明认定的培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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