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 住院医师在培训基地带教医师指导下,接受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主的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分18个专科方向,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大纲要求,住院医师在培训基地各科室内轮转培训。全科医学科专科的住院医师需要到基层完成规定时限的实践锻炼。
第十五条 规范化培训年限为三年,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顺延。
具有临床医学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人员参加培训,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时间及内容;原学习专业和临床工作专业与规范化培训专业相同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接受两年培训;博士研究生原则上接受一年培训。
第十六条 培训对象的日常考核、出科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公共科目考试、年度考核和结业综合考核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安排。结业综合考核包括笔试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重点考核住院医师医学专业理论、临床综合能力和相关人文知识。
第十七条 参加结业综合考核者,应取得 资格证书并通过培训过程中的各种考核。
第十八条 结业综合考核合格者,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颁发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可以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另行制订。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市县政府要将其纳入本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有力推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教育、卫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基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培训的日常管理,保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各市县卫生局要积极与本地区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障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临床医师培养所特有和必经的继续教育阶段。自2015年起,全省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医师,须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参加临床医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有责任将新进入并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毕业生选送到培训基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期间,参训学员享受原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待遇。原单位与参训学员签订培训协议,协商约定服务期限,培训结束后参训学员应及时回原单位工作,培训基地不得留用。培训年限计为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四条 培训基地面向社会招收大学毕业生进行培训的,培训医院与参训学员签订劳动合同,培训期限为合同期限,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参训学员自主择业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参训学员在培训期间劳动关系委托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和落实住房公积金,享受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多元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由政府、培训基地、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省财政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给予专项补助,各市县财政应对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给予经费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捐款资助培训工作。
培训经费按照专款专用方式进行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卫生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因个人原因需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和培训基地同意。延长期内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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