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认定步骤
一、自评
申报培训基地的科室及其所在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组织对培训基地进行自评,完成《住院医师培训基地自评表》,填写《住院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向培训中心提出认定申请。
二、审查
住院医师培训基地由培部中心依据《辽宁省住院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培训中心通知申请单位,确定实地评审的时间。
三、实地评审
受省毕教委委托,由培训中心组织有关专科专家组,依据普通专科分类目录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评审意见上报省毕教委,由省毕教委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并将通过的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名单和培训规模报卫生部毕教委备案。实地评审工作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
四、评审等级和再申报
评审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基地具备培训住院医师资格,评审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科室应根据评审结果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科室自评估之日起整改2年后方可再申请。
五、公示
培训基地审批实行公示制度。省毕教委将审批结果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对认定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毕教委或培训中心提出复查申请及其理由与依据。
六、省卫生厅将评审通过的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名单及培训规模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全省公布。
七、再认证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一般为5-6年。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再认证申请,培训中心根据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条件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认证的结论。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条件,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基地,实地评估专家组可及时终止评审,并做出2年内不受理认定申请的处罚。
第十二条 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方可招收住院医师开展培训工作,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医院及临床科室不得开展住院医师培训工作。对擅自招收住院医师进行培训的单位,将系统内给予通报,2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
第十三条 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规模招收住院医师,并依据《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培训活动、基地组织管理混乱的培训基地将给予通报并限期一年整改,对情节特别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整改的,不得再承担培训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卫生厅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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