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市卫生局可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部门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组织实施当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毕教委的政策、文件精神,接受省毕教委、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的指导与监督;
(二)研究制定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
(三)积极协调、整合本地区卫生资源,创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推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对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
(五)负责组织本地区住院医师师资和管理干部的培训;
(六)负责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考务组织工作。
第八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应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明确院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职责,承担培训任务。
(一)设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学员管理及考试考核等工作实施细则;
(三)负责本医院住院医师师资的培养和管理。
(四)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部分考核工作;
(五)建立培训学员的档案,并妥善保存;
(六)根据认定的招收规模,按省毕教委要求组织面向社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
(七)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培训基地所需经费、设施、设备、人员等给予支持;
(八)向培训学员提供以下支撑条件:
1、协助培训学员参加全国 资格考试;
2、将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年限计入个人档案,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为培训学员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
4、单位送培人员,其基本工资及各项保险由原单位承担,培训津贴、值班补助等有关待遇由培训医院提供。
第九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
(一)在培训医院的领导下,承担本专业各项培训任务的全过程组织管理;
(二)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与考核小组,负责培训人员的日常考核、出科轮转考核,协助完成年度考核;
(三)配备专兼职培训管理人员,负责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组织具备条件的医师组成师资队伍,负责本专业的日常培训,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由省毕教委认可、公布;认可、公布办法由省毕教委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学员招收方式:
(一)各培训基地将年度招生计划于前一年12月底前报省毕教委,由省毕教委进行统一公布,由各市卫生局组织各医院住院医师的送培工作。
(二)培训医院应依据核定的培训规模,制定招收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培训学员,严格控制招收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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