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收录取程序
1、报名与审核
申请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按要求自愿填写《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表》,并提供必要材料,报送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社会人”的报名表须由人事档案所在机构盖章后报送;“单位人”的报名表须由所在单位盖章后报送。
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住院医师基本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招收条件的人员信息汇总后报送省毕教委核准。
2、学员录取
各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申请人员填报的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面试环节。所报志愿未录取的“单位人”可由省毕教委调剂录取。
3、注册及备案
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招录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应在9月30日以前将招收录取信息汇总后报送省毕教委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得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结业考核。省毕教委于当年10月30日前报卫生部毕教委注册。
4、录取结果
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注册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录取人员。省毕教委将各培训基地录取结果进行网上公示。
5、培训协议签订
“社会人”学员:各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与之签订培训协议,以及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单位人”学员:由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与选送单位签订培训协议,选送单位也要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确保学员在培训结束后回到原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 培训方式:
严格按照培训计划进行各项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内容:
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试行)》规定的培训内容、标准和要求,完成包括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等方面的培训任务。
第十四条 培训时间:
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为3年,已取得学位的研究生,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要接受1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要接受2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科学学位博、硕士研究生须经培训基地进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既往参加临床实践的时间,确定其应进入的培训阶段和年限。
第十五条 考试考核:分公共科目考试、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
(一)公共科目考试:对住院医师培养标准总则中要求的公共科目进行考试,考试内容和组织形式由省毕教委确定。住院医师应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阶段通过公共科目考试。
(二)日常考核:由培训指导教师负责。对培训人员日常的临床工作量、收治病种及例数、技能操作、病历书写、医德医风、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手册》中。
(三)出科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完成规定的三级学科轮转培训,出科前由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与考核小组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日常综合测评和出科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送交培训医院主管部门备案。
(四)年度考核:完成每一年度的培训后,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组织全院统一的年度考核。采取审核培训手册和出科考核结果、专业理论考试、临床技能考核等多种方式,并将综合评定结果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手册》中。
(五)结业考核:包括专业理论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束后,由省毕教委组织全省统一的结业考核。参加结业考核的住院医师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并通过每次出科考核及年度考核资格审查。
每年4-5月份组织临床技能考核,6-7月份组织专业理论和公共科目的笔试。
第四章 学员的义务与权利
第十六条 学员的义务:
(一)培训学员在未取得执业资格之前,履行见习医师的工作职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执业意识;
(三)遵守医德医风规范,培养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
(四)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院的管理规定和诊疗流程,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五)努力学习,扎实工作,及时、如实、准确地完成培训手册的填写工作,并交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完成规定的科室轮转;
(六)积极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组织的临床理论考试、基本技能考核或其他相关考试考核,并及时完成临床带教效果评价反馈。
第十七条 学员的权利:
(一)学员与医院签订培训合同,享有合同规定的相应权利;
(二)学员的档案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有工作单位的学员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
(三)培训期间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培训医院或送培医院的各项待遇;
(四)参加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项活动,使用医院提供的临床技能培训器材;
(五)对医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六)培训结束经考试考核合格者,获得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应建立优秀住院医师评选制度,对优秀者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给予批评、教育,若属单位送培人员通知培训选送单位:
(一)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者。
(二)病历检查出现2次不合格病历者。
(三)不服从培训基地轮转安排者。
(四)培训过程中出现医德医风、医疗纠纷等方面问题者。
第廿十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给予顺延培训时间的处理,若属单位送培人员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通知选送单位,同时上报省卫生厅主管部门备案。
(一)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15天不足3个月者,顺延6个月;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者,顺延1年。
(二)未按规定完成轮转计划者,按培训要求补足缺项。
(三)连续两次未通过出科考核或无故不参加出科考核者,重新进行相应学科的轮转和考核。
(四)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相应年度考核或结业统考者,顺延1年。
第廿一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给予终止培训处理,并上报省卫生厅主管部门备案。
(一)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屡教不改者。
(二)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
(三)参加培训2年内未通过全国 资格考试者。
(四)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结业考核或连续2次结业考核不及格者。
(五)违反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各项规章制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医疗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六)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七)本人申请终止培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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