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廿二条 住院医师在培训顺延期间,不享受培训基地给予的生活补贴,顺延期间的培训费用自理。
第廿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的教育和管理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负责,单位送培人员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和选送单位共同负责。对出现问题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慎重而恰当的处理,并通知选送单位,上报省毕教委或培训中心。
第廿四条 培训基地及基地所在单位和选送单位应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培训基地不得无故终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选送单位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不选送、延期选送、临时撤回或中断培训。出现上述情形,一经核实,省卫生厅将对培训基地和选送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六章 学员的结业
第廿五条 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卫生厅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廿六条 单位送培人员结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社会人”结业后自行择业,或申请到卫生部认定的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进行亚专科阶段的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廿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廿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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