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浙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辅导资料-卫生法学名词解释
1.★辅助生殖技术⑴定义:用现代生物医学知识、技术及方法代替自然的人类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手段。最基本的3种:①人工授精②体外受精③无性繁殖。⑵道德评价:主要标准是看他能否对人类发展带来实际的好处,为社会及大多数人谋利益。⑶世界第一例试管婴儿路易斯•布朗于1978年7月26日在英国诞生。⑷生殖技术应用的伦理原则:①有利于患者原则;②知情同意原则;③保护后代原则④社会公益原则⑤保密原则⑥严防商业化原则⑦伦理监督。
2.高医学技术:▲伦理问题主要集中在医疗资源的分配及代价与生命质量。★器官移植定义:用一个具有完好功能的器官置换一个人由于疾病等原因损坏而无法医治的脏器,来抢救该病人生命的治疗方法。供体器官来源:自愿捐献和推定同意。器官移植的基本伦理问题是围绕器官移植中科学死亡标准/生死观/价值观和义利观而展开的传统观念与现代观念的冲突。值得注意的是:供体器官商业化、病人的选择、宏观控制、活体肾移植及其他问题。
3.★生命的本质与价值:㈠人的本质(马克思: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社会的存在,文化的存在和历史的存在。人的生命本质特征:社会的存在。人的本质特征:自我意识。产生自我意识条件:①生物学基础即人的大脑结构和功能的健全;②社会关系。人的概念:人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扮演一定社会角色的有意识或自我意识的实体。㈡优生学的定义:运用遗传学的原理来改善人群的遗传素质的科学。包括预防性和演进性优生学。㈢生育控制:是生殖优生领域的一个特定概念,是指对人的生育权利的限制,包括对正常人生育权利的限制和异常特定人的生育权利的限制。伦理学依据:生育控制符合控制人口数量的要求,提高人口质量的利益。㈣性别选择也称性别控制:是在生殖阶段或过程中运用现代医学技术有目的控制、选择后代男女性别的技术和手段。方法包括:孕前方法和孕后方法。▲生命伦理观3个阶段:生命神圣论的伦理观/生命质量(主要质量、根本质量和操作质量)论的伦理观/生命价值论的伦理观。
4. ★死亡的科学观与伦理学:㈠死亡的本质:个体自我生命的终结,是自我意识的丧失,即死亡是个体存在的自我消失。㈡【简答题】1968年,脑死亡哈佛标准:不可逆的深度昏迷;自主呼吸停止;脑干反射消失;脑电波平直或等电位。㈢脑死亡标准道德意义:①使死亡标准更趋于科学化;②有利于卫生资源的合理分配;③使更多的人得以新生。㈢临终关怀的伦理学背景:其基本思想和理念包括帮助临终病人了解死亡,坦然面对和接纳死亡;以同情心对待濒死病人;尊重濒死病人的权利,满足濒死病人的意愿;重视濒死病人的生命品质维护濒死病人的生命尊严。【简答题】对临终病人的责任:①控制症状和减轻痛苦;②帮助病人接受死亡的事实;③掌握说明病人的最佳方式;④尽量满足病人的需要;⑤照顾好病人的亲属。
5. ★卫生政策与资源分配:㈠伦理学基础:首要问题是决策如何进行价值定向:价值定向范围、层次。医疗卫生改革的实质是对健康利益的再分配。㈡道德评价:一般是从道德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对卫生政策的合理性、情实行、适宜性和效用性进行伦理分析和评价。㈢道德保障:提高实施政策人员的健康道德责任感;充分利用道德舆论和道德传统的影响作用;充分发挥道德的协调功能。㈣卫生资源分配的伦理原则:最基本的伦理道德准则:公正。⑴公益性⑵公平性⑶效益分配⑷价值性原则。
6. ★卫生法学:㈠定义:广义上,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以保护人的健康为目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一切卫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卫生法则是专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制定、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并规范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卫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㈡卫生法的特征:⑴从表现形式看,是各种卫生法律规范的总称;⑵从调整对象看,是以卫生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⑶从创制主体和活动方式上看,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的行为规范;⑷从卫生法内容上看,是以卫生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⑸从保障角度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㈢卫生法的渊源:宪法(根本大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卫生行政规章、卫生法律解释、国际卫生条约和协定、卫生技术标准。已经颁布的单行卫生专门法律:《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开云app安装不了怎么办 法》、《献血法》、《食品卫生法》、《母婴保健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红十字会法》。㈣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分为横向和纵向卫生法律关系。▲构成成文法的元件:法律概念、法律条文、法律规范、基本原则、法律文件。
7. ▲卫生立法与实施:㈠卫生法的解释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历史与现实相统一原则。㈡卫生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合理性、效率性。㈢构成卫生违法的4个条件:①必须是客观上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②必须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③必须是行为人有主观过错的行为④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㈣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
8. ★卫生行政复议:㈠定义:卫生行政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卫生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对卫生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㈡特征:⑴卫生行政复议的行为性质:①是具有职权性的行政行为;②是具有法定性的行政行为;③具有后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④具有救济性的行政行为;⑤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政行为。⑵复议的行为形式:①卫生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卫生行政争议;②卫生行政争议以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卫生行政行为;③卫生行政复议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方式审查。
9. ★初级卫生保健:㈠概念:狭义上,属于医疗保健的最基本层次,常由一些基层医生及辅助人员提供,功能特征:在地理上,与群众最接近、最方便和最容易得到且反应最迅速的医疗服务;能够筛选出需要会诊的问题,对常见的问题提供简便易行的技术服务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服务是连续的,并能够协调医疗保健的各个方面;要求医务人员了解病人所处的环境,并与之建立包括心理上的持续的良好关系。广义上,还包括对个人及家庭实施健康教育咨询/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措施,是集以社区为导向的基层医疗保健服务和国家全民健康保险于一体的具有综合性、连续性、协调性、方便性和负责性特点的卫生服务。㈡HFA/2000:①健康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医疗保健服务应该针对全体社会人员;②应从个人、家庭、学校和工厂等诸多方面去考虑卫生保健问题;③人们将用比现在的更好的办法去预防疾病、减轻疾病和伤残的痛苦,并以更好的方式步入成年、老年,并安然的告别生命;④在居民中均衡的分配一切卫生资源;⑤使所有的个人及家庭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⑥使人们懂得疾病是可以预防的,有能力摆脱疾病的困扰,积极创造健康生活。
10. ★特殊人群健康权益的法律保护;㈠病人的一般权利:生命健康权;其他人身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医疗保障权;消费者权㈡病人的特定权利:知情权;医疗自主权;隐私权;合理医疗权;及时抢救权;申请回避权;求偿权。
更多住院医师规范化考试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