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国际卫生法律与红十字会法:㈠《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5年):①限定了麻醉品的范围,根据不同麻醉品,规定给予不同级别的管制;②规定了缔约国的一般义务;③规定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麻醉品委员会及国际麻醉品管制局执行公约分别被授予的职权和职能;④规定了对各种麻醉品如鸦片、大麻等方面的限制、管制、监察和检查的措施;⑤规定了对违反公约应给予的处罚;⑥规定了防止滥用麻醉品的措施。㈡《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①限定了精神药物的范围;②明确了精神药物的管理措施;③规定了各缔约国应向联合国的药品管制机构报送的公约在其领土实施的情况资料;④规定各缔约国为防止滥用精神药物及取缔非法生产应制定严格的措施;⑤规定了对违反公约的罚则。㈢红十字会法的主要规定:⑴红十字会性质与组织管理:涉及该组织性子与宗旨、经费与财产以及标志的使用等内容。⑵职责与权利:①开展救灾工作;②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参与输血、献血工作;③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④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⑤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⑥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同时具有对救助、捐赠物资的处置权、救助优先通行权以及履行职责受法律保障权。
12. ★人口计划和母婴保健法制度: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9月1日施行。㈡母婴保健法的基本规定:①工作方针及技术服务范围: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施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技术服务范围: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选;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②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③保健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13.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㈠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①对危重病人应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院;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死产报告书;③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④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⑤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⑥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14. ★医疗卫技人员管理法律制度:㈠医师执业管理制度(考试/注册/考核奖励/培训制度):㈡医师的权利:①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②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③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④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⑤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⑥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⑦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㈢医师的执业规则:①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 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 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③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④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⑤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⑥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⑦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㈣乡村医生的执业规则:①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④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⑤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⑥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⑦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15.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①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②行为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③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④行为必须符合规定程度的危害结果;⑤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㈢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16. ★献血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㈠管理规范;临床用血的供给;包装、储存和运输;核查;原则;公民临床用血。㈡临床输血的技术规范:输血申请;受血者血样采集和送检;交叉配血;发血;输血。
17.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㈠法律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条件(①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③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该许可证有效期5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使用;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药事管理。㈡假药的规定: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②依照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③变质的;④被污染的;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㈢劣药的规定: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③超过有效期的;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18.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疾病。防治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原则。⑴预防的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在传染病预防中的职责;单位和个人在传染病预防中的权利和义务;患者人群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⑵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的规定;⑶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的规定;㈣疫情控制的规定。㈡传染病人医疗救治的法律规定:①建设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②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③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19. ★消毒管理法律规定: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㈡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㈢消毒服务机构: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㈣监督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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