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医,学.全.在.线.提供.,确保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顺利开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以提高中医住院医师临床能力为主,承担中医住院医师系统化、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培训基地分为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临床培训基地包括中医类别11个培训学科,分别为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中医骨伤科、中医耳鼻喉科、中医眼科、中医全科医学科等。社区实践基地不设培训学科医,学.全.在.线.提供.,与临床培训基地的中医全科医学科共同承担中医住院医师(全科类别)规范化培训的社区实践任务。
第四条 设置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按照“全省统筹、区域布局”的原则。省中医药管理局统筹安排省级医疗机构的培训基地,由其承担全省各地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发挥对全省培训基地的技术指导帮扶和骨干师资培训作用,并构建市域内覆盖所有培训学科的培训基地网络,以满足区域范围内培训的需求。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临床培训基地认定条件
一、培训基地基本条件
(一)机构资质
临床培训基地必须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二)教学条件
1.具有满足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和设施。
2.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3.具有满足中医住院医师接受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图书馆藏书的专业种类齐全。有互联网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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