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条 招录工作在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领导下医,学.全.在.线.提供.,根据“双向选择、统筹调配”的原则进行。省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协调省属医疗机构培训基地的招生录取工作,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所辖区域内培训基地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各培训基地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及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的统筹调配下,按照核定的培训学科和培训规模招录学员。完成招生录取后,培训基地与选送单位、培训学员签订培训合同。
第五章 培训要求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对培训学员的学历和临床实践能力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其培训年限。本科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大专毕业生培训时间为3年;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根据已有的临床经历,确定其培训年限。
第十三条 培训以提高学员临床诊疗能力为重点,基地应按照各培训学科的培训细则和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培训任务,使其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等方面得到全方位的提高,具备独立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临床水平。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严格实施培训监督,对学员的临床工作量、收治病种及例数、技能操作、病历书写、医德医风、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日常考核;在学员完成规定的科室轮转后按照培训内容及考核要求组织出科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培训档案。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应加强培训质量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教学培训质量跟踪检查,掌握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分析培训工作,确保培训效果。
第十六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采取连续性的培训方式,培训期间医,学.全.在.线.提供.,培训基地、选送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终止、中断培训。
第六章 学员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必须做好学员学籍登记、档案管理、培训记录等工作。培训期间学员享有参加基地培训、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以及使用基地提供的教学资源等权利。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必须督促学员严格按照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认真学习,组织学员参加年度考核、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公共科目和专业学科理论考试以及
资格考试等。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应加强学员的法律法规、医德医风、人文与伦理等教育,使学员具备良好的政治修养和职业素质,动态掌握学员学习和心理状态。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应建立学员奖惩制度。每年度对学员的培训学习情况进行考评,评选优秀学员,并给予奖励。对培训学习不认真甚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员,可视其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顺延培训甚至终止培训等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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