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政府、培训基地医院、用人单位及培训对象等共同承担。
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或重复培训所增加的培训经费,由培训对象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期间,由单位选送的培训对象人事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不变,其工资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经费保障渠道发放;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按培训协议(合同)约定发放生活补贴。
第二十六条 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专业类别的考试。
第二十七条 培训基地与选送单位、培训对象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或培训合同,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教育和管理由培训基地负责,培训结束后协议或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采取3年连续培训方式,培训基地、选送单位在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终止、中断培训对象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九条 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基地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医.学全在.线提供.,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各项培训考核任务。对违反者,可视其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顺延培训甚至终止培训等相应处理。终止培训的,应当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科毕业生规范化培训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医.学全在.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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