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医师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户口同在一地,而在国内异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3)父母、配偶户口在异地,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4)已婚人员的父母、配偶不在同一地的,只能享受一种探亲假期。
3、婚假: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可享受婚假5天,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10天。
4、产假
(1)正常产假时间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在产假期内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即24周岁生育第一胎)。
(2)女同志怀孕不满二个月自然流产者,给产假15天;怀孕二个月以上(含二个月)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者,给产假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不满七个月自然流产者,给产假42天;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给产假75天。
(3)自愿终年只生一个孩子者,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男职工10天看护假,小孩出生三个月未办独生子女证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5、丧假: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给予丧假5天医.学全在.线提供.,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
6、事假:住院医师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本人处理而又无其他假期的,可以申请事假,科室要从严掌握(3天以下由科主任批准、培训部备案,3天以上由培训部审批)。
7、 病假:病假由预防保健科或指定专科医生开出的病假单方为有效。
二、假期待遇
1、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2、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不享受年终双薪;超过一个月停发工资。
3、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1500元。
4、女医师生产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待遇。
三、批假权限及程序管理
住院医师的各类假期(3天以下的事假除外)均由住院医师培训部审批,年终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培训部对正常休假的住院医师妥善安排假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适当照顾本人要求,批假外出的人员不得超过住院医师总人数的20%。对事假、病假从严掌握。
请假程序:休假或请假,应先征得科室主任或分管教学的副主任同意,到培训部开具请假单,由科室领导签名后交到培训部审批,批准后生效。若不办理请假手续而休假者,视为旷工;逾期不归,又未履行续假手续的,视为超假。旷工及超假期间停发工资等一切福利待遇,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
四、附则
1、本规定自二00九年九月三日下发之日起执行医.学全在.线提供.。以往文件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全体住院医师。
3、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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