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委托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具体实施。
第八条 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资格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医疗机构,均可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方式
临床培训基地以医院为单位,按培训学科进行申报,一家医院可同时申报多个培训学科。社区实践基地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申报,也可与医院联合申报。申报单位向当地的卫生局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由各市卫生局审核后统一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医.学全在.线提供.,省级医疗机构直接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三、申报材料
根据医疗机构申报培训基地的类别,分别填写《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培训基地申请表》或《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区实践基地申请表》,并按要求上交相应附件或证明材料。
四、申报时间
培训基地申报与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第九条 评审与认定
一、自评。申报培训基地的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组织对培训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形式审查。省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依据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培训基地,通知申请单位,确定现场核查的时间。
三、现场核查。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意见,初步核定培训学科和培训规模。
四、评审认定。省中医药管理局召开评审专家组会议,根据现场核查意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和结论,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合格者拟定为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不合格者自评估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五、公示。省中医药管理局将对拟定为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单位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
六、公布。省中医药管理局对通过认定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予以公布,并明确培训学科和培训规模。
七、再认定。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重新认定一次。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6个月内提出再认定申请,由省中医药管理局依据考核评估指标组织再认定。
八、评审费用。申报培训基地的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缴纳评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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