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评审认定、评估监管等,委托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培训基地的申报、管理和基地管理人员培训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临床培训基地须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基地建设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和协调各专业学科的培训工作;基地按培训学科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培训计划制定和任务实施。
第二十六条 社区实践基地应成立基地办公室,全面负责社区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和培训工作,落实专人负责。
第九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七条 基地评审工作严格按照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和要求开展医.学全在.线提供.,对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予即时终止评审,两年内不受理认定申请。
第二十八条 基地应严格按照经认定的培训学科和规模开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再认定未获批准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九条 培训基地的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和周期考评。年度考核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要求培训基地报送年度工作执行报告,对各项任务和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及时调整制定下年度基地建设计划和培训任务;周期考评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医.学全在.线提供.,对培训基地进行3年一周期的考评和再认定。
第三十条 建立培训基地激励和淘汰机制。依据年度考核和周期考评结果,评选省级示范性培训基地,并给予一定奖励。对于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培训学科或培训基地,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取消培训学科或培训基地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培训基地的日常管理,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导,保障培训工作顺利实施,促进培训基地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依托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将培训基地的各项管理工作和培训任务实施情况实行实时记录和网络直报,并作为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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