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建立以政府、选送单位、培训基地和社会等多元化投入的培训经费保障机制。培训基地应建立长效的培训经费投入机制,对培训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教学补助、教学设施配置和改善、师资队伍建设和培训学员的福利待遇、住宿补贴等。
第三十四条 培训基地的建设、管理和培训的实施情况以及年度考核与周期考评结果作为等级医院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培训基地要根据管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基地的组织管理制度、培训工作制度、学员及师资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制度和培训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为基地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证。
第三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不断改善培训条件,包括教学场所、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改善,以及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等建设。
第三十七条 培训基地负责学员培训期间的教育和管理。单位委托培养的学员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选送单位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医.学全在.线提供.。向社会招收的学员在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按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住宿补贴、夜班费、加班费等由培训基地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的费用,由学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培训基地应组织符合
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社会招收学员参加
资格考试,其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执业(助理)医师注册规定,执业地点可注册在培训基地。培训结束后,根据其从事临床专业和执业单位重新确定执业范围和执业地点,并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医.学全在.线提供.。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局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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