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应于当年8月前完成住院医师招收工作,各培训基地招收住院医师的有关信息由省委员会汇总,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卫生部委员会。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5年重审公布一次。拟审批通过的培训基地应进行为期二周的公示,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考试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专科医师培训的考试考核,依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可采取评分、学分积累、笔试、临床技能考核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二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政治思想、医德医风、专业理论、临床能力、临床科研与教学能力、专业外语水平、临床实践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考核类型与组织:
一、公共科目考试:对卫生部专科医师培养标准总则中要求的公共科目进行考试,考试科目和组织形式由省委员会确定。
二、轮转考核与年度考核:住院医师在完成培养标准规定的每一科室轮转培训后和完成年度培训后,由培训基地主任组织有关带教医师组成考核小组,按照培训内容及考核项目要求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在培训登记手册中记录。
三、阶段考核:
1、普通专科培训阶段考核:普通专科培训阶段结束后,由省委员会依据普通专科培养标准相关内容,组织以考查临床实践技能为主的考试或考核,对合格者颁发卫生部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名单报卫生部委员会备案。
2、亚专科培训阶段考核:亚专科培训阶段结束后,由省委员会对其完成培训情况及医德医风情况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名单报卫生部委员会医.学全在线.网站.整理。卫生部委员会依据亚专科培养标准相关内容,组织以考查临床技能为主的考试考核,对合格者颁发卫生部委员会统一印制的《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申请参加亚专科培训阶段考核的住院医师应提供《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亚专科培训阶段登记册和省委员会审核证明。
第二十四条 各级委员会、医疗机构及其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培训标准进行考试考核,全面检查培训登记册,对完成培养细则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对未完成培训内容要求的住院医师,取消其参加考试考核的资格,培训时间顺延;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接受培训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卫生部委员会对各省委员会进行的普通专科阶段考核和培训基地及其所在医疗机构组织的考核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的行为进行纠正。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的基地给予为期一年的整改时间,在整改阶段无明显改善的将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专科医师培训经费实行个人分担医.学全在线.网站.整理、单位支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资等多渠道筹集的方法。并采取专款专用的专项管理方式。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财政和发展计划部门,改革原有财政拨款办法,按所辖区域培训基地接收住院医师的数量核定住院医师的临时编制,并按照临时编制数量提供住院医师的基本工资和相应社会保障经费。
培训基地及其所在的医疗机构应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和工作条件,提供住院医师培训期间的奖金和工作补助,以及带教医师相应的补助。
鼓励各社会团体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奖学金,资助优秀的住院医师完成培训。鼓励企业、保险公司、个人等以多种形式提供资金或其他条件,共同促进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改革传统的医学毕业生就业制度医.学全在线.网站.整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人事和教育部门,将住院医师作为医院的流动层进行动态、属地化管理。住院医师与培训基地所在的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和培养协议,住院医师档案放入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工龄连续计算,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保险和法定节假日休假制度等待遇。
采取积极措施,拓宽培训合格的普通专科医师和亚专科医师就业的渠道,引导其合理流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卫生部。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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