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合理布局、满足需求,强强联合、同质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优质资源共享,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努力构建起以国家级培训基地、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为主,省级培训基地为补充,区域分布合理、学科基地齐全,管理相对统一、水平基本同质,能够满足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高水平、全覆盖”要求的基地网络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lindalemus.com。
第三条 国家级培训基地是指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可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主要从三级乙等综合医院遴选,基本符合国家培训基地标准要求,并应与1家国家级培训基地联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工作部署,我省将从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中择优分批推荐国家级培训基地。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将另行组织遴选。
省级培训基地必须是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根据培训需求,从学科能力强和管理水平高的其他培训基地中遴选,同时,且应与1家国家级培训基地联合。
第二章 联合要求
第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联合是指以一家培训基地为主体(以下简称主体培训基地),联合若干家协同培训基地(以下称协同培训基地),形成培训基地联合体,共同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主体培训基地必须是国家级培训基地。协同培训基地包括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和省级培训基地。
第五条 主体培训基地和协同培训基地必须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评审认定。主体培训基地和协同培训基地联合关系的确定,突出强强联合,采取自愿与统筹相结合,兼顾属地化、区域化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lindalemus.com。
第六条 1家主体培训基地可联合1~2家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和1~2家省级培训基地。
第七条 省级培训基地被认定联合的培训学科,必须能承担该培训学科总轮转时间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主要在内科、外科、妇产、儿科、急诊、精神科、医学影像、口腔、全科等培训学科联合,其中省级或市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县级龙头学科和区域专病中心等可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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