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培训基地实行全行业属地化动态管理。主体培训基地和协同培训基地均应严格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做好培训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主体培训基地与协同培训基地要共同建立培训基地联合体领导小组,负责培训基地联合体的总体规划、协调与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体培训基地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协同培训基地负责人担任,科教、医政、人事、财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十条 各培训基地均需设置专门职能管理部门,至少配备2~3名专职管理人员。主体培训基地应根据承担培训规模量、工作量增加人员配备医.学 全在.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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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主体培训基地和协同培训基地要协商制定基地联合管理制度。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及职责分工,并严格按协议执行,做好软硬件的资源共享和相互监督与管理。
第四章 培训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主体培训基地与协同培训基地根据所认定的培训学科和规模进行招录,并共同完成培训学员的轮转排班,确保轮转排班的合理性医.学 全在.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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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主体培训基地必须对协同培训基地进行全过程的指导与监督,对轮转培训、考试考核、师资带教等方面应实行统一要求管理。协同培训基地必须接受主体培训基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主体培训基地负责对所有住院医师轮转培训全程进行监督,协同培训基地负责在基地轮转期间的具体管理。住院医师轮转信息录入的审核应由轮转所在的培训基地师资负责。
第十五条 住院医师在主体培训基地轮转时,培训过程中出现未按标准轮转等问题由主体培训基地负责。住院医师在协同培训基地轮转时,培训过程中出现未按标准轮转等问题由协同培训基地负责,主体培训基地负有指导、监督、管理不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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