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培训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日常考核由各培训基地负责,对学员轮转培训期间的临床工作量、收治病种及例数、技能操作、病历书写、医德医风、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
出科考核由培训基地联合体共同协商确定考核模式及方式,把好轮转出科考核关,主体培训基地始终负有指导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住院医师结业考核以主体培训基地为申报单位,主体培训基地应负责协同培训基地结业考核报名的组织、审核等工作医.学 全在.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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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结业考核结果作为主体和协同培训基地周期复评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学员培训合格,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只注明主体培训基地,不注明协同培训基地。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联合体涉及到双方信息互通的要自觉保密,维护双方信息安全。主体培训基地要做好学员学籍登记、档案管理等工作,培训过程有关档案资料由主体培训基地和协同培训基地各自负责留存。
第二十一条 主体培训基地与协同培训基地均应加大投入,确保住院医师培训期间享有所在培训基地同类人员同等待遇。主体培训基地和协同培训基地对财政补助经费应根据培训工作量和培训管理需求,协商合理分配,规范合规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主体培训基地应加强对协同培训基地师资的培训。双方共享临床技能中心、住宿等资源,特别应共同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的住宿医.学 全在.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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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主体培训基地、协同培训基地未按培训标准实施培训或管理混乱的,给予基地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未及时改正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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