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属于毕业后医学教育的范畴,其目标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
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包括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全科医师。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
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开云app安装不了怎么办
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职能,并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的优势和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组织管理机制,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根据需要,可组建专家委员会,参与有关业务咨询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制订培训规划,发布培训标准和培训基地标准,指导教材建设,督促检查各地健全和落实制度,加强对培训全过
程的评估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施
培训规划,制订本地相关政策,认定培训基地,培养师资队伍,组织培训考核,确保培训质量。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不断探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本
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扎实稳妥有效开展。
省级以下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与和配合当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培训基地要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本基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教育管理部门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培训的日常管理。办公室应安排专
职工作人员。承担培训任务的专业科室要建立相关工作机 制,实行科室主任总负责制,履行对培训对象的指导带教和管理职能。
第九条
培训基地应依照《
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十条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设在三级甲等医院,可结合当地医疗资源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作为补充。全
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除上述医院外还应当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第十一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公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设置(专业目录附后)及培训基地标准。遴选部分能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的培训基地作为示范基地。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培训需求和培训基地标准规划本地的培训基地及培训专业,核定培训规模,合理布局。对培训基地及培训专业进行动态管理,区域内培训基地可
协同协作,共同承担有关培训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或调整的基地和专业,须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具备培训所需的诊疗资源、专业科室设置和培训设施等基本条件,落实对培训对象的补助政策;.培训专业应具备满足本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和病
种病例等培训条件。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及培训专业应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指导带教经验和能力的临床医师作为培训师资,其数量应与培训规模相匹配。培训师资应严格按照住院医师
规范化培训标准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基地要将培训带教工作作为师资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给予适当培训带教补贴。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应制订科学、严谨的具体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住院医师的思想教育和业务指导,强化全过程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十六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对临床医师的需求和培训能力,制订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向各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
第十七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年度招收结果等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报国家卫生计生
委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培训人员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招收信息,填报培训志愿,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审核合格者组织招收考试,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培训基地要及时向省级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报送招收信息,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在招收计划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适当调剂。
第二十条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医,学.全在.线网,站.搜集;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基地要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
工作。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在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二条
培训年限为3年。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顺延,顺延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
已具有临床医学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参加培训,由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时间及内容。原则上,医学硕士
专业学位研究生减免时间不超过1年,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减免时间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培训标准分专业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
规范诊疗能力。
第二十四条
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和考核手册并妥善保存,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
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住院医师培训招收、培训实施、质量评估、考核认证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考核认证
第二十六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住院医师参加结业考核须经资格审核,过程考核合格和取得
资格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
件。
第二十七条
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结业考核包括公共科目考核、专业理论知识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重点考核住院医师医学专业理论、临床实践能力和相关人文知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进行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结业考核的公共科目考核和专业理论知识考核部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全国统一实施,临床实践能
力考核部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培训基地组织实施过程考核。
第三十条
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作为注册相应执业范围的重要依据。
对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临床医师,可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对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要求,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
进行培训并通过结业考核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申请接受相应专业方向的专科医师培训。专科医师培训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由国
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目录
1 内科
2 儿科
3 急诊科
4 皮肤科
5 精神科
6 神经内科
7 全科医学科
8 康复医学科
9 预防医学科
10 外科(含泌尿科、胸外科、 神经外科、 整形外科4个专业方向)
11 骨科
12 小儿外科
13 妇产科
14 眼科
15 耳鼻咽喉科
16 麻醉科
17 医学检验科
18 临床病理科
19 放射肿瘤科
20 放射影像科
21 超声医学科
22 核医学科
23 医学遗传科
24 口腔全科
25 口腔内科
26 口腔颌面外科
27 口腔修复科
28 口腔正畸科
29 口腔病理科
30 口腔颌面医学影像科
31 中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