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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4/12/11 住院医师考试论坛

第六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分为培训过程考核和培训结业考核,以培训过程考核为重点。培训过程考核合格和依法取得 资格是参加培训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五条  培训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指标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和参加业务学习活动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培训结业考核分结业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结业笔试内容包括医学专业理论、公共科目理论、临床思维能力和相关人文知识等。临床实践技能考核重点评价住院医师对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治能力。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培训内容的学员,取消其参加考试考核资格,因客观原因培训时间可顺延;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因个人原因需延长培训期限(仅限1年)的,须由本人申请,培训基地同意,签订延长培训协议,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并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工作,其中培训过程考核主要由培训基地具体组织实施,培训结业考核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培训对象可自筹经费参加培训。鼓励社会和个人资本无偿参与培训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机构编制部门在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时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lindalemus.com,将有关机构承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作为核定编制时统筹考虑的因素。
    第三十二条  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应遵守培训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培训协议。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待遇不变,费用由原单位负责,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发放。培训年度考核成绩作为委派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培训合格后回原单位从事临床医疗工作。
    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其人事档案可由医院人事部门单独管理或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其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培训结束后由培训基地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终止培训手续,培训对象自主择业。
    具有研究生身份的培训对象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
    第三十三条  临床医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参加2年毕业后培训(3+2),培训期间的有关人员管理和待遇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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