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应当具备培训所需的学科数量及规模。多单位联合组建培训基地的,牵头单位应至少具备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的2/3的学科数量,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外,其他协同单位不得多于2个。培训基地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做好对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其相关学科应当具有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
第十二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应当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经验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其数量应当满足培训要求。带教师资应当严格按照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的要求实施培训工作,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培训基地要将带教情况作为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带教医师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报告培训工作情况,接受检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遴选建设部分示范性的培训基地,发挥引领作用。对达不到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取消其基地资格,并视情况削减所在省(区、市)培训基地分配名额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
第十四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医疗卫生工作对中医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能力,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向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并在培训名额分配方面向中医全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倾斜。
第十五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师承考核和结业考核。
第十六条 师承考核是对学员跟师学习过程的综合评价,包括临床跟师考勤、跟师笔记、典型医案总结和指导老师临床经验总结论文等。师承考核由培训基地负责组织实施,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对通过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证书样式及编号规则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专业代码附后)。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民族医类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及培训标准由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更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相关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