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要求
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领导下,卫生计生、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蒙中医药等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不断探索完善相关措施,推动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扎实、稳妥、有效开展。
(一)建立管理机制。
成立自治区组织管理机构,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盟市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及蒙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和参与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工作。各培训基地要统一组织协调本基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设立专门的培训管理部门。
加强部门协同,逐步建立毕业生数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容量与临床医师岗位需求量相匹配的机制。
(二)严格学员招收。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及蒙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细则,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年度招收计划。按照招收工作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或指定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报考对象资格审核、招收考试实施及录取和公布招收结果等工作,并逐步实现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招录管理。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配合做好本地委派学员的审核、推荐等相关招收工作。
(三)开展基地认定。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培训需求和培训基地标准组织认定培训基地,规划全区的培训基地及培训专业,核定培训规模,合理布局。对培训基地和培训专业进行动态管理,并遴选部分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培训基地作为示范基地。区域内培训基地可协同协作,共同承担有关培训工作。
(四)严格考核认证。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进行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住院医师参加结业考核须经资格审核,过程考核合格和取得
资格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和相关委办厅局要按照本指导意见,抓好组织落实,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卫生计生及蒙中医药行政部门履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职能,并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及相关机构的优势和作用。
(二)明确权利义务。
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依法参加并享有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协议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人事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不变,由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培训期间由培训基地按培训协议(合同)发放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具有研究生身份的培训对象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
(三)统筹经费保障。
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层上,自治区财政给予相应支持。
(四)做好政策衔接。
探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指临床医学、蒙医、中医、口腔,下同)研究生教育有机衔接的办法,逐步统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内容和方式。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临床医师,可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要求,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内容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
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应当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
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培训期间,可依照《
法》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
资格后,医师执业证书应当注明类别,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自治区范围内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录用、中级技术岗位聘用的条件之一,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优先。逐步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作为必备条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培训对象到基层医疗单位实践锻炼的时间,可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培训年限计为培训对象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再另设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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