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有关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体
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规范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体的管理和运行,提升培训能力,确保培训质量,根据《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管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体(以下简称“基地联合体”)是指以一家国家级培训基地为龙头,由若干家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和省级培训基地联合组成,共同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组织。
第二条 建立基地联合体领导小组,由国家级培训基地主要领导任组长,各联合基地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国家级培训基地的科教、医政、人事、财务、后勤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联合基地科教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联合体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管理联合体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家级培训基地职能部门,负责基地联合体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统筹组织安排联合体的管理、招录、教学培训、考核等医学.全.在.线.提供. www.lindalemus.com。
第三条 基地联合体要建立以国家级培训基地为主体责任、共同协商的管理体系,建立基地联合体议事规则和运行沟通反馈机制。制定基地联合体的发展规划、联合培训方案等,制定基地联合体的管理制度、培训制度、考核管理制度、师资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第四条 基地联合体中的各培训基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基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贯彻落实基地联合体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相关决定和工作要求。
第五条 基地联合体中的各培训基地均需设置专门管理部门,配备2-3名专职管理人员。国家级培训基地应根据联合基地的数量以及承担的培训规模、工作量适当增加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备,以满足基地联合体管理任务的需求。
第六条 基地联合体须签订联合协议,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共同遵守,严格执行。国家级培训基地要承担对其它基地管理与培训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各基地有义务接受国家级培训基地的管理、指导和考核,享有使用国家级培训基地有关教学资源的权利。
第七条 基地联合体按培训学科成立各专业基地协作小组,由国家级培训基地的学科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专业基地培训计划制定、轮转培训、出科考核等。
第二章 招录管理
第八条 招录工作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实施,根据“双向选择,统筹调配”的原则,按照国家级培训基地、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省级培训基地的招录批次进行;在招录完成后,各培训基地将招录信息汇总报送国家级培训基地。
第九条 各培训基地与培训对象应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并注明培训对象在联合体内的轮转、学习、考核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 轮转培训管理
第十条 国家级培训基地对联合体内各基地负有协调、指导、监督、考核等责任和权利,统筹协调联合体内所有学员的轮转培训管理工作,推进基地联合体培训质量的同质化。
第十一条 根据基地联合体共同制定的培训方案,应优先利用联合体内的优质资源。各培训基地根据专业基地的联合关系、联合时长、联合科室等统筹安排轮转计划。对于轮转科室、疾病种类数量不足等情况,国家级培训基地应积极组织协调、妥善合理安排。各培训基地负责培训对象的轮转培训、日常带教、考试考核、质量评估等管理,接受国家级培训基地统筹和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各培训基地应根据轮转计划负责住院医师轮转期间的具体管理。各培训基地负责学员培训期间医德医风、劳动纪律等日常管理;负责学员临床工作量、收治病种病例、技能操作、病历书写等管理与考核;负责信息录入、档案留存等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基地联合体应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积极构建共享共用网络平台,保持培训基地间的信息互通,开展管理、培训等工作,动态掌握各培训基地的情况,实现基地联合体管理的无缝对接。
第四章 师资管理
第十四条 基地联合体应建立健全师资管理体系。国家级培训基地应统筹做好联合体内培训师资的遴选认定、考核评价和管理等,积极选派优秀师资指导各基地教学工作,不断推进联合体内优质师资资源的共享。
第十五条 基地联合体应积极开展师资培训工作,提升师资整体带教能力。国家级培训基地应牵头制定联合体师资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具体方案等。专业基地协作小组应组织联合体内的专业师资开展专题培训、集中备课、带教示范、现场教学、集中授课等多种形式的师资培训,不断提高师资质量和水平。各基地联合体应培养一支懂管理、善教学、精业务的骨干师资队伍。
第十六条 基地联合体应建立师资考核制度与奖惩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基地联合体将带教数量、质量、能力和工作量,以及带教态度、满意度等内容纳入师资考核范畴。师资考核结果与带教津贴、绩效考核、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学术团体任职推荐等挂钩。及时表彰优秀带教师资,动态淘汰不符合要求的带教师资。实行年度通报制度,对联合体内各基地各学科的带教情况给予通报。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基地联合体的各培训基地要加强住院医师培训过程考核,共同制定考核方案,统一考试考核组织形式、方式方法。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由轮转培训基地负责。国家级培训基地应加强对出科考核的指导监督,发挥专业基地协作小组作用,鼓励采取联合组织考核小组的形式对学员实施出科考核,保证考核质量。
第十八条 高等医学院校负责附属医院基地培训对象的年度考核,各市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区域内各基地培训对象的年度考核,国家级培训基地要配合协调做好相应工作。
第十九条 结业考核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省市联动。结业考核报名以培训对象招录基地为申报单位,由培训基地和国家级培训基地联合审查后,逐级上报,逐级审核。
第二十条 基地联合体内学员培训期满,经结业考核合格后,统一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未按期结业的培训学员,其后续管理由招录基地与国家级培训基地共同负责。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培训基地应加强与送出单位的沟通及培训信息反馈,关心学员的学习与生活,切实保障培训期间应有的待遇,使其享有所在培训基地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建立学员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与学员待遇相挂钩。各培训基地要加强教学设施设备、临床技能中心等教学条件建设。各培训基地通过改建、新建、租赁等方式妥善安排学员住宿并积极改善住宿条件医学.全.在.线.提供. www.lindalemus.com。
第二十二条 各培训基地应加大教育培训经费投入,规范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和自筹经费。按照经费来源渠道和相应使用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教学设施设备、学员待遇保障、基地建设、运行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学员在培训完成后,必须返回送出单位工作。各培训基地不得在培训期间和培训完成后,以任何理由留用或聘用外单位选送学员,一旦发生培训基地留用或聘用的,将暂停甚至取消专业基地或培训基地的资质。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基地联合体实施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基地与师资队伍建设、培训运行与考试考核、教学管理与质量控制、经费保障与使用、学员培训合格率等,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培训规模核定等挂钩。建立动态调整制度,实行优胜劣汰。开展年度综合考核并将结果及时通报,考核不合格者,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培训资质。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学高等院校,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区域和所属基地联合体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加大投入,加强资源整合和合理布局,支持区域内培训基地建设,促进优质资源充分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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