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住培基地)建设坚持合理布局、满足需求,强强联合、同质培训的原则,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以国家级住培基地为主体,国家级后备住培基地和市级住培基地为补充,努力构建分布合理、专业齐全、管理统一、水平同质,能基本满足我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高水平、全覆盖要求的基地网络。
第三条 国家级住培基地是指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可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国家级后备住培基地是指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认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主要从三级甲等基本符合国家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综合医院中遴选。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工作部署,我市将优先从国家级后备住培基地中分批推荐申报国家级住培基地。市级住培基地是指市卫生计生委认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主要从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三级乙等及以上专科医院中遴选。
第二章 联合要求
第四条 住培基地协同是指以一家国家级培训基地为主体,联合若干家国家级后备住培基地或市级住培基地,组成住培基地协同体,共同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五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突出强强联合,自愿与统筹相结合,并经市卫生计生委认可。
第六条 国家级住培基地的每个专业基地所联合的基地数一般不能超过三家(全科除外)。国家级住培基地可联合国家级后备住培基地或市级住培基地。
第七条 市级住培基地的专业基地应该具备能够承担该专业总轮转培训三分之二及以上任务的能力,主要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精神科、医学影像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等专业基地联合。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培训基地只保留全科医学专业基地。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住培基地实行全行业动态管理。住培基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加强培训组织管理。
第九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住培基地协同体领导小组,负责住培基地协同体的总体规划、协调与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级住培基地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国家级后备住培基地和市级住培基地负责人担任,科教、医务、人事、财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领导小组应当确保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办公会,商讨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住培基地应设置专门职能管理部门,并配备2-3名专职管理人员。国家级住培基地应根据承担的培训规模、工作量增加人员配备。
第十一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要协商制定基地联合管理制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职责,签订相关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级住培基地的管理工作包括,必须对国家级后备住培基地和市级住培基地进行考核、指导与监督,有权对协同基地的学员招录、轮转培训、师资带教、考试考核、监督评估等方面工作展开检查,并就存在的问题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可以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停止协同。国家级后备住培基地和市级住培基地必须接受国家级住培基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管理人员应上派至国家级住培基地学习锻炼。国家级住培基地的考核意见在市卫生计生委对协同基地的年度考核中,占不低于30%的考核权重。
第十三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各住培基地根据各自被认定的专业基地和核定的培训规模,按照全市下达的招录计划,实施招录工作。
第十四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培训方案或者模式应该与国家级住培基地保持一致,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各住培基地根据培训专业的要求和需要,可以与主基地的进行联合培养,联合时长、联合科室等统筹安排轮转计划,各基地间应充分沟通,确保信息互通,保障轮转计划的合理性。国家和地方政府住培教育管理经费应随学员拔到培训所在地,保障学员正常培训需要。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各住培基地应主动支持和参加国家住培基地组织的住培相关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学员管理,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各住培基地应根据轮转计划负责住培医师轮转期间的学员具体管理,住培医师轮转信息录入的审核应由轮转所在的住培基地负责。住培培训过程有关档案资料由各住培基地负责留存,住培学员的相关资料应该根据主基地要求提交备案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师资管理,住培基地协同体师资队伍的建设应根据国家级培训基地要求统一进行管理,包括师资资格遴选、教师准入、教师职责应该与国家级培训基地保持一致,并报联席办公会通过,加强各住培基地师资的管理与培训等工作,建立师资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国家级培训基地应统筹住培基地协同体内师资的培训工作,建立住培责任导师认定制度,责任导师应经过国家级培训基地培训。
第十七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的过程考核管理,住培基地协同体的住培医师培训过程考核应该与国家级住培基地保持一致,其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根据国家级住培基地具体要求由轮转所在的住培基地负责进行。参加结业考核的学员需要按照国家级住培基地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过国家级住培基地审核通过的学员方可以参加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的结业考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住培基地要规范财政补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低于三分之二和市财政全额资金用于补助参培住院医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三分之一用于补助基地管理和带教师资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各住培基地要加强教学设施设备、培训资料、住宿等教学软硬件建设,并实现临床技能中心、师资等教学资源的共享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第二十条 住培基地要关心学员的学习与生活,切实保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应有的待遇,使其享有所在住培基地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涉及到信息互通的,要履行保密职责,维护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委将对住培基地协同体实施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培训规模核定等挂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协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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