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衔接 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卫科教发〔2016〕31号
各市(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计生委(局) 教育局,有关高等医学院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省卫生计生委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黑卫科教发〔2014〕149号)文件要求。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学位〔2015〕10号)之规定,结合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际,现将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衔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中药管理局
2016年2月18日
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衔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完善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配套政策,有效推进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衔接,依据国家《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号)及《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黑卫科教发〔2014〕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包括临床医学、中医、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校符合招录条件的临床医学、中医、口腔医学类别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014年以来以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参加我省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类别(指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下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拟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
第四条 已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由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主管领导参加,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行政主管部门、学位授予单位及培训基地有关负责人组成的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教育衔接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全面实施与监督执行;学位授予单位与相关培训基地成立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教育衔接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各级组织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相关工作会议,共同商议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文件要求,制订出台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教育衔接的具体措施与管理办法,制订符合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与内容要求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课程要求的课程设置目录和课程大纲;制订出台培训对象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措施与管理办法。
第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制定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时,应充分考虑相关培训基地的容量及导师带教能力,会同省卫生计生委主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部门共同制定。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录取名单在报送省招生办的同时,抄送省卫生计生委主管部门备案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第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加强对培训基地在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培养过程的监督与指导,与培训基地共同开展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在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中,在政策制定方面应当给予培训基地以适当倾斜。在配备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时,应充分考虑学位论文指导与临床能力训练的需求,保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有效衔接。
第九条 培训基地应加强培训基地内涵建设,统筹协调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关系,加强与相关学位授予单位之间的配合,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科学合理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轮转计划,协助遴选指导导师,扎实开展相关教学活动,加强过程管理与质量监控,确保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十条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研究生、住院医师双重身份接受学位授予单位及培训基地的共同管理,须与学位授予单位及培训基地签署协议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lindalemus.com。
第十一条 为保障在培培训对象学习的稳定性,培训基地应正确导向,鼓励和支持以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培训对象,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 培训对象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报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由所在培训基地统一组织申报。具体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考试方案,由学位授予单位与相关培训基地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精神共同协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