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培训对象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由本人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1.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及口腔类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医学学士学位;
2.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专业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学科相对应;
4.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相关课程考核并合格;
5.在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视为通过临床能力考核。
6.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研究生教育的相关规定,奖学金、助学金等由学位授予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予以发放。鼓励培训基地加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投入,不断提高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培训对象培训期间享受国家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待遇,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向学位授予单位缴纳学费。
第三十条 为保障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向培训基地拨付一定比例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培养期间临床实践教学、导师培训、资料印刷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等方面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2013级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自愿选择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但需按要求完成临床轮转,各高校需提交临床轮转安排、培训登记及考核手册等佐证材料,且参加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统一考核。考核通过者,颁发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结合我省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现状,国家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改革试点高校试点专业的2014级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条件者,可自愿申请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但必须按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完成33个月临床轮转,前期临床轮转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培训结束后需参加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统一考核。考核通过者,颁发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非试点高校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完成培训者,参加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统一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省教育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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