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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院医师规培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章 基地认定

第八条 培训基地认定按照申报、形式审查、实地评审、结果公示的步骤进行。

第九条 申报培训基地以医院为单位统一申报,应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三级甲等医院(含三级甲等中医医院的西医科室)可单独申报培训基地,也可协同符合条件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由三级甲等医院作为牵头医院,其他医院作为协同单位共同建立培训基地网络。协同单位不得超过三家。

(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须由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共同构成,由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作为牵头医院申报;

(三)民族地区符合条件的三级乙等综合医院可单独申报,也可协同不超过2家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由三级乙等医院作为牵头医院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省毕教办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上报材料。

第十一条 省毕教办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地评审,并核定培训规模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lindalemus.com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由省毕教办采取适宜方式公示1周。对评审结果持不同意见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毕教办提出复查申请和依据。

第四章  基地建设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须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门预算,用于基地条件建设和培训所需其他支出。采取政府投入、医院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支持基地建设。政府投入经费按相应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建专帐管理。医院自筹资金除用于培训对象的工资、绩效、福利以及委托培训对象的生活补助、夜班补助外,可用于讲座、考核、教学模具购买、师资培训、师资教学补贴等开支。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要落实专门职能管理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培训的日常管理。原则上按100名在训培训对象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明确。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并规范实施,强化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训质量。主要包括:培训管理制度(组织管理、基地管理、协同单位管理、学员管理等),岗前培训制度、培训保障制度(待遇、住宿、经费保障、人事档案、教学设施保障等)、指导教师管理考核制度、教学评估制度、专业基地考核制度、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建立数量充足,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队伍,每名指导教师同时带教的培训对象不超过3名。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需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完善临床和辅助科室设置,配置相应的诊疗设施和设备,建立临床技能模拟训练室。

第五章 协同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的协同单位是三级甲等医院(民族地区放宽到三级乙等医院)且专业基地是经省卫生计生委批准的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主体基地的,可独立实施培训任务。培训基地设有除此情况外的协同单位的,学员在协同单位完成培训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协同单位接受培训基地统一管理,实行统一招生注册、统一培训计划、统一教学管理、统一考试考核。协同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培训质量。

(一)培训基地与协同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其中学员在协同单位完成培训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二)培训基地须对协同单位指导教师教学活动给予指导,提高指导老师的带教能力。

(三)培训基地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对协同单位培训学员的日常考核、轮转考核和年度考核进行管理。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统一组织实施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lindalemus.com

(四)培训基地定期对协同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培训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  经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协同单位,视年度中央和省财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经费额度情况,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商省财政厅决定其专项经费补助标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培训基地1年1次年度督导制度和3年1次动态管理评估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基地,视情节轻重予以减小培训规模、通报批评、暂停培训资格、取消基地资格的处理。

(一)基地管理混乱,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三年招收人数未达到核定规模的80%,或擅自扩大培训规模的;

(二)基地未按照招生条件招收学员,导致学员无法注册和参加结业考核的;

(三)基地未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试行)》要求开展临床工作能力测评,随意减免研究生身份培训对象培训时间的;

(四)培训质量达不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试行)》要求的;

(五)编造虚假培训记录、出具虚假考试考核成绩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培训要求和规定,对培训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受到通报批评或暂停培训资格的基地,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取消基地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对管理规范、质量优良、有特色创新的培训基地予以表彰,评定示范基地,发挥引领作用。

第二十四条 培训基地有申请撤销培训基地资格的权利。培训基地应当在培训周期结束前1年向省毕教办提出撤销基地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培训基地每年末应向省毕教办书面上报培训工作总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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