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确保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工作公平公正、科学有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目的是评估培训对象是否达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本省医师队伍建设规划确定每年的结业考核合格率。
第五条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毕业后医学教育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负责制定考核实施方案,遴选建设考核基地,组建和培训管理人员及考官队伍,组织实施结业考核,公布考核结果,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第六条 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协助完成本辖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培训基地负责组织实施过程考核,协助完成结业考核;负责考核基地和考核专家的申报。
第三章 过程考核
第八条 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临床胜任力与职业素养的动态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日常考核、轮转考核、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临床职业素养、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培训基地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的规定,严格组织实施。
第九条 日常考核:由培训指导老师负责。对培训人员日常的临床工作量、收治病种及例数、技能操作、病历书写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登记手册》中,严格按照手册相关要求落实。
第十条 轮转考核:包括日常综合测评和出科考试。日常综合测评包括临床工作能力、医德医风、考勤纪律、职业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等内容;出科考试分为专业理论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完成规定的三级学科轮转培训,培训对象认真填写培训情况并做出个人小结。出科前由专业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小组对培训人员进行日常综合测评和出科考试,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登记手册》中。轮转考核不合格者,可有一次补考机会,若补考仍不合格,须根据实际情况延期、补训或重修该学科。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完成每一年度的培训后,由培训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全院统一的年度考核,并将综合评定结果记录在《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登记手册》中。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顺延一年。
第四章 结业考核
第十二条 结业考核是衡量培训整体效果的结果性综合评价,由省毕教办组织实施,包括专业理论考试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两部分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lindalemus.com。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考试主要评价培训对象综合运用临床基本知识、经验,安全有效规范地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能力,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进行,考核试题按照国家规定从相应的考核题库中抽取。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主要检验培训对象是否具有规范的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的能力,采取模拟操作或临床操作组成的客观结构化考核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且培训过程考核合格,是申请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
第十五条 考核申请人应按省毕教办要求提供有关报名材料。培训基地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毕教办核准,省毕教办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培训基地,再由培训基地通知考核申请人。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考试由省毕教办统一组织实施,学员按照准考证上生成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人机对话考试。
第十七条 临床技能考核在省毕教办认定的考核基地进行,以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中要求的技能为考核范围,按培训专业分类进行。
第十八条 结业考核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完成,考核时间、地点和相关事宜以省毕教办考核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承担结业考核任务的考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带教经历,通过省毕教办组织的考官培训并取得资质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lindalemus.com。
第五章 结果评定与使用
第二十条 专业理论考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均合格者,由省卫生计生委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省毕教办每年6月底前公布结业考核结果,学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于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培训基地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由省毕教办负责。
第二十二条 当年未通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专业理论考试或其中任一项者,可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有3次补考机会。已合格成绩3年(含)内有效。
3年(含)内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培训考核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有关精神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计生委对在培训考核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培训基地或考核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基地或考核基地资格。对有关当事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结业考核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省毕教办审核同意,可顺延一年参加结业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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