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师资管理,建设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技术能力强的师资队伍,保证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依据《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师资(以下简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包括指导教师、教学管理师资和住院医师导师。
第三条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培训师资的能力培训、资格认证和备案管理。培训基地负责本基地师资的遴选、培训、教学督导和评价以及动态管理。
第二章 师资认证和培训
第四条 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并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基地标准(试行)》和培训基地有关指导教师的其他规定。
教学管理师资应在培训基地中从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管理工作2年以上。
住院医师导师从指导教师中选拔。
第五条 师资培训以岗位胜任力为导向,培训内容包括教学能力、管理能力、专业能力以及必要的科研能力等。
第六条 省毕教办负责组织师资省级培训,参训学员由培训基地选送。师资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省毕教办颁发师资证书。
第七条 培训基地应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各专业基地积极探索符合医院和专业特点的师资培训方式。培训基地负责本基地内师资的院内培训。
第三章 师资职责
第八条 师资应熟知相应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培训流程和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培训、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不得随意更改培训计划、培训流程和培训内容。
第九条 师资要率先垂范,努力提高自身的医学人文精神,要不断加强自身学习,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师资培训,不断提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带教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指导教师负责指导住院医师的日常工作并根据培训基地统一安排承担理论课讲授工作,及时检查住院医师的医疗文件书写情况,指导临床操作,定期审核培训对象的培训记录,指导培训对象严格遵守各项医疗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培训对象参加各项医疗教学活动、疑难病例讨论、死亡讨论等医疗、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要密切关注培训对象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注重培养培训对象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给予人文指导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lindalemus.com。
第十二条 住院医师导师应了解培训对象的整体培训情况,并对其课程学习和科研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 师资应承担省毕教办或培训基地委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工作。
第四章 师资管理
第十四条 省毕教办通过对培训基地年度督导和动态管理等方式,对师资进行监督,并对工作成绩突出师资进行表彰。每名指导教师同时带教的培训对象原则上不超过3名。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职能部门和专业基地负责人要及时了解掌握师资教学情况,对态度不端正、带教不认真、培训对象普遍评价不好的师资,经基地职能部门核查属实,上报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予以相应惩处;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严重者,培训基地应取消其教学资格,并上报省毕教办注销其师资资格,3年内该师资不得从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工作,直至重新培训合格获得证书后方可承担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师资评价实行双向评价。培训对象在出科考核后对指导教师进行评价,评价成绩作为指导教师教学考核的参考。
第十七条 师资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相应工作者,培训基地或专业基地应做合理安排,另行指定符合条件的师资。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应制定符合本基地实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制度,对师资的日常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考评。培训基地要建立教学津补贴制度,对承担教学及教学管理的师资予以补助。对表现突出的师资,培训基地应在评优评奖、晋职晋级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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