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辖区内培训基地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文件精神,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协调、整合辖区医疗卫生资源申报创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满足本辖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需求;
(三)负责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收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四)协助省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对辖区培训基地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省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考核的考务工作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lindalemus.com;
(五)完成省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培训基地接受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毕业后医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基地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实行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具体负责人、职能部门和临床科室全面参与的协调领导机制。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培训招收、实施和考核及培训对象管理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有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与培训对象比例大于等于1:100。
第九条 各专业基地成立培训工作小组,学科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所辖亚专科及培训相关科室专家组成,配备专兼职培训管理人员,在指导委员会的统筹管理下,健全组织管理机制,负责本专业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完成本专业培训任务。
第三章 培训基地管理
第十条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省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培训需求及各地培训能力,统筹规划各地培训基地数量。培训基地原则上设在三级甲等医院,并结合医疗资源实际情况和培训内容需要,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作为协同单位,合理规划布局。区域内培训基地可协同协作,共同承担有关培训工作。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除临床基地外还应当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要求,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认定合格。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数量充足,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带教师资队伍。培训工作实行指导教师制,有条件的可试行导师制。每名指导教师同时带教的培训对象不超过3人。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须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单位人”)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以下称“社会人”)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培训基地、所在院校和研究生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社会人的人事档案统一交四川省卫生计生人才服务中心或属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或由本人委托有关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培训结束后“社会人”学员自行择业。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依照《 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规范实施,强化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训质量。
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培训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期间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培训期间,可依照《 法》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 资格后,应及时申请执业注册,可不限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等同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 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对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统一组织对培训基地进行综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