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十九条 培训招收工作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区域协同,兼顾专业均衡,遵循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由省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培训基地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省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招收。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
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每年应将新招收的学员名单报省毕教办进行学籍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得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结业考核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lindalemus.com。
第二十二条 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培训申请人,取消其当年报名、录取资格;对录取后无故不报到或报到后无故自行退出等情节严重者,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三条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后同步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研究生招生、录取、学籍注册由所属高校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和学籍注册由培训基地完成。
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培训基地开展招收工作时,在满足培训基地基本招录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招录我省四大片区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师。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在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培训基地负责培训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参加培训,由培训基地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或《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对其进行临床工作能力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确定实际培训时间。其中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年,博士研究生毕业学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年。
第二十八条 以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学生身份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临床轮转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或《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进行,临床实际培训时间不少于33个月,达到各专业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临床能力考核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进行。
第二十九条 培训基地的协同单位是三级甲等医院(民族地区放宽到三级乙等医院)且专业基地是经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主体基地的,可独立实施培训任务。培训基地设有除此情况外的协同单位的,学员在协同单位完成培训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育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
第三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注重培训过程管理和监控,成立专家督导组,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开展质量检查、评价与反馈。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和考核手册并妥善保存,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